解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当违反公序良俗,以盗窃方式获取他人财物,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将面临三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其中还包括可能被处以罚金的附加刑罚。
然而,对于“多次盗窃”的定义及量刑标准,则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解释明确指出,若在两年内发生三次或以上的盗窃行为,应视为“多次盗窃”,并据此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
此外,该解释还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特殊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在其中进行盗窃活动,应视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禁止私人持有的器具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具进行盗窃,均应视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应视为“扒窃”。这些特殊情况的出现,无疑对“多次盗窃”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及盗窃数额的累计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