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否决定实施拘留措施,这需要办案人员详细考虑并提出明确的建议,同时还需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谨的审核,最后经过检察长的谨慎决策才能作出最终决定。一旦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拘留决定,那么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拘留决定书,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行动,而人民检察院也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