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特定的情形,公司、企业或其它各类组织机构中从事管理与执行职责的人员,若滥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秘密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资金私自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那么,只要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该人员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其次,如果该人员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了营利性活动;
最后,如果该人员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了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