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行为主体实施绑架行为但误将他人当作目标,虽然已构成绑架罪之既遂,然而实际对像存在偏差。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犯罪者着手实施犯罪活动后,因非其自身意志所能控制的外力因素未能如愿实现,即视为犯罪未遂。如针对金钱等物质利益或他人人身安全进行绑架,又或是将被绑架者作为人质,此类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