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豪情壮志昂扬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时,其立案标准一向参考之的依据便是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被称为法律准则的解释中,对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作出了细致明确的界定。
根据这个解释,当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时,应分别视为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微调,因此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