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立强奸罪成立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如下:
首先,本罪行所侵害的乃是妇女生理层面的不可侵犯之权益,也可称之为“贞操权”,这是指妇女有按照自身意愿做出正当性行为决策的权利。
其次,强奸罪在客观层面必须具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迫方式,使得妇女陷入无法抗拒、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或者利用妇女处于无知、无助的状态下,趁机实施性侵行为。
再者,本罪行的实施者应属于特定主体。
此外,在主观方面,本罪行表现为故意为之,同时含有不正当的性侵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