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所谓的“律师会见”主要是指律师在拘留所、监狱等特定场所与其服务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实质性的交流互动。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普通情况下,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有权与之进行单独会面。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当事人的家属亦可在场陪同,但他们通常并不被允许直接参与到谈话过程之中。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专业沟通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同时也保护了双方的个人隐私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