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家庭婚姻的范畴内,若妻子涉及外遇行径,其行为本身并不能被认定为是构成了强奸罪。所谓强奸罪,乃是违反女性公民意愿,运用强制手段和威胁手段以及其他特殊手段,强制令女性与其进行不自愿的性交往行为。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下,夫妻双方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性自主权问题,这意味着即便妻子表示不愿意,也无法直接将此行为定义为强奸罪。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强迫或暴力行为,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可能是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伤害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