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可以将犯罪分子分为主犯和从犯两大类。具体而言,组织、策划或领导实施了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非法团伙的,或是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即被认定为主犯。相反地,如果罪犯在共同犯罪中仅仅是参与协助,积极配合,发挥次要作用的,则被判定为从犯。对于这些从犯来说,法律规定应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但由于各自的过失导致犯罪结果发生,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而是应该按照每个人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