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是毋庸置疑的,确实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风险代理模式。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所谓的全风险代理模式,此模式有别于传统的律师代理业务,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案件初期阶段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而是在最终诉讼或仲裁结束后,依据实际所达成的标的金额,按固定比例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大约占据标的总额的30%左右。
其次,还有另外一种模式,其主要特征体现在预先向客户收取一笔基本的办案费用,通常为人民币5000元。在此基础上,待案件圆满解决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均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坚决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酌情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需排除以下四种情形: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