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法院可以在开庭之前以及开庭辩论结束之后进行调解工作。具体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由法院机构负责组织涉案双方展开调解协商工作;
其次,向参与各方充分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以征询他们的观点与意见;接下来,详细聆听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全过程的描述及其各自立场;紧接着,对各方当事人所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预计金额、支付周期等问题进行明确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引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交由法院签署生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调解成功达成一致协议时,法庭应对此予以记录并制成调解书。这份书面文件需详尽阐释所有诉讼请求、事件详情以及调解成果。
同时,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若法庭辩论已宣告结束且调解已告失败的话,应立即对此展开判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