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借款合同不慎遗失时,债权人有权依据其他可靠的资料和证据,向债务人主张追讨拖欠的款项。需注意,这些数据信息包括债人间对债务事实的口头述说、知情见证人的证词以及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录音、录像等等,它们都能够作为债务关系存在的有力旁证。若债权人无力独立完成搜集这些证据的程序,他们也可选择请求人民法院介入并协助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对所有相关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确保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得到确认。一旦证据确凿充分,法院便有可能作出裁决,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