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的确有权利委派他人代理其进行讼诉程序,但是这并不属于强制性的义务。若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确有意不聘请律师,也是完全被允许的,他们有充分的自主权来选择自己是否亲自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因此,关于借款未能按约偿还所引发的相关法律纠纷,并无必要强制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当然,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往往能够协助当事人更加精准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提升胜诉的几率。若当事人决定委派律师代理其诉讼事务,那么授权委托书便成为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其中需详细列明委托事宜以及受托人的具体权限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