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举证困难甚至无法独自搜集相关证据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力向我国各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后者代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当然,如果确实发生过借贷行为,即便没有直接有力的书面证据或者实物证据佐证,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自身的陈述、第三方证人的证词、电子数据等多元化的方式来证明这一具体事实。而作为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方位且客观的审核与验证,从而确认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由此可见,即便是缺乏直接的证据支持,但只要有可能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将各环节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线索,进而有力证实借贷事实,那么法律仍然保障了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