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采取任何执行行动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的合法权益。上一级人民法院有权责成原审人民法院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也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甚至可以指令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若您对于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且拒绝签署赔偿协议,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倘若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执行职责,您同样拥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会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您的权益得以实现,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要求原审法院在限定期间内完成执行工作、自行执行或指派其他法院执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