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借款纠纷这一问题来看,倘若借贷关系的重要环节——借款事实,并无由借款人方面提供的有效凭证加以印证,此时借款人有无法推卸之责务——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该贷款关系的存在。若借款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借款行为,然而债权人却能凭书面文件、证人证言乃至其他证人的陈述等证据来加以证明,那么法院便可参照债权人所提供的这些证据来确认贷款事实的确立。又当借款人实在无据可查之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甚至要求债权人提交更为充分的证明材料。为了确保公正合理,法院应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确认贷款事实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因此,即使借款人未能出示任何可靠证据,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来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证明此项贷款的存在。如果借款事实能够得到有力证明,借款人理应承担偿债义务。而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之义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