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决或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以此来启动二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在接受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后,应于第二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和裁断。对于一审判决持有异议的诉讼参与者,他们有权在判决书正式送达至其手中的十五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对于一审裁定持有异议的诉讼参与者,他们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手里的十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次上诉应通过原审法院提交,同时还需呈交针对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的副本数量。如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亲自批准后方能生效。
至于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对其在第二次立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做出最后的审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