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如果区经店长在没有得到老板(即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辞退员工,这一行为可能构成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被辞退的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或要求经济补偿。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区经店长未遵循这一程序,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若员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区经店长辞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
最后,关于老板“不知情不知道”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老板应当对其管理下的员工行为负责。如果因为管理不善或沟通不畅导致员工被不当地辞退,老板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老板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管理措施,并且区经店长的行为完全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老板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