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若被列为强制执行义务人的公民无职业之收入来源,亦无可供实施强制执行的财产,同时出现劳动力丧失的状况,那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得以做出终局性的终止执行裁决。这种情况意味着,倘若债务人确实无力承担任何形式的财产偿付责任,且其偿债能力已完全丧失,那么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追索债务。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可以考虑与债务人进行和解谈判,商讨还款方案,或者寻求其他法律援助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