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一方逾期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皆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责任。若债务人(已然离世)所负何项债务均符合上列情形之一者,债权人有权针对其已故妻子提起诉讼,向其索求偿还双方共担的债务。
然而,若以上述债务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基于共同意愿表达,那么这笔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亦不得为此类款项向其已故妻子提起诉讼索还。因此,能否对已故妻子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及其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基于共同意愿表达。若符合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便可依法对其已故妻子提起诉讼;反之,若不符合,债权人便无权对此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