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丈夫私自举债却并未将其用于家庭正常生活所需,则依照我国现行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款,这类债务便不能被视为是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妻子有权援引此法律条款,主张丈夫所负之债务并非共同债务,从而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坚持认为此类债务应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作为妻子,她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并非基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在审判过程中,妻子可以通过主张自身并不具备还款义务,并且请求法庭确认该笔债务为丈夫个人所欠,以此寻求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