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咱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想按照之前的约定还钱给债权人时,但如果债权人没有任何好的理由就不收这个钱的话,那债主是要负责多出来的那部分花销的。也就是说,如果债主要还钱,或者债主答应了分批还给人家,这时候即便债权人不愿意也得收下利息等之类的因为拒绝收货导致多出的费用。要是债主不想一次性全额还清,而是愿意分批次还清的话,那么就算债务合同里没写明,债主和债权人也是可以商量着怎么还的。如果债权人还是不同意分期还钱,那债主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让债权人承担因为拒绝收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总的来说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债主是有权利让债权人承担因为拒绝收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的,不过到底能不能自己决定分期还钱,就要看债务合同里是怎么说的,还有就是要看双方是怎么商量的。如果合同里没写清楚,那债主和债权人就得坐下来好好商量一下怎么分批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