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针对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律师费用这一事项,并未明文规定由债务方全权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九十六条主要围绕的是诉讼时效中止以及中断等事项进行准确描述和规定,而并非特指律师费用的承担。对于律师费用的负担分配问题,一般遵循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若无明显的合同条款加以明确规定,则普遍由委托方独自承担。因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并无直接适用于此情况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