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二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非法销售及贩卖产自法律或行政规章规定需特许或进行限制交易物品范围内的药物属此款所涵盖之“未经授权擅自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有或专卖物品,以及其他受限买卖物品”的范畴。若经查证非法销售药物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营,违法情节严重者,则相关责任方有可能面临最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承担由法院做出的个人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款的罚金。关于是否能适用缓期执行,将视每宗个案具体状况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情节而定。通常而言,若涉案违法人员能提供有力证据展示其具有真诚的忏悔态度,在相关预防措施到位后显示不再重蹈覆辙的风险较小,并且满足缓期执行所需的其他各项标准要求,那么法院有可能给予对此类人员适用缓期执行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