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理与普通代理之间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大关键领域:
第一,权限范围:特别代理的授权权限往往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特定事件或者事项的部分方面;
然而,相较之下,普通代理的权限规范则覆盖代理事项之全貌。
其次,代理人选拔:普通代理享有全权代表当事人处理代理事项的权力,亦即概括代理,俗称全权代理。相反地,特别代理的效力权限仅局限于特定事件或者事项的部分方面。
再者,实益管理权益:特别代理具有实质性的委托权和建议权,能够做出重大决断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提议,乃至拥有独自提出异议的机会。相较之下,普通代理的实益权力要显得更为受限。
此外,身份标识:在代理协议签订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区别出普通代理与特别代理的特征。对于那些不涉及特殊要求或者特点的代理,往往可归属于普通代理的范畴,反之,特别代理则会有明确的标注信息加以揭示。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还包含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角色,这意味着代理人拥有全权接受代理委托,等同于亲自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从而获得更大的处置权和辩护权。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普通代理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的民事诉讼权利,例如独立提起诉讼、回应诉讼、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等等。而特别授权代理不仅能够行使其诉讼权益,同时也能对委托人的实体民事权利进行处理,如代替承认、放弃、更改或增加诉讼请求等事宜。
根据上述论述,特别代理和普通代理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权限范围、委托代理人的选拔、实质性管理权、代理协议标识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多个关键环节。特别代理在权利范围和权限上的规定更加宽泛且详细,相比而言,普通代理则显示出相对受到一定限制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