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欠缺书面借据的情形下,债权人依然具备通过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债务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债权人可提供如当事人书面陈述,证人口述证词,视觉和听觉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多元化的证据,以此来证明债务人确实实施了借款行为。若债权人自身难以搜集到上述证据,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方位且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以便确认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倘若证据确凿充分,即便缺乏书面借据,法院仍有可能作出判决,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