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借据的前提之下,借款方仍然能够通过采纳多种其他类型的证据资料来说明借款行为及其还款职责。作为主张方,当事人需为其提出的各种说法提供对应的证据支持。这些所谓的“证据”很可能包含了转账信息纪录、亲历目击者提供的书面证词、录音录像类的影音资料、手机短信或者电邮传来往等等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再加上那些可以直接证明借款背景与具体实际金额的相关材料。倘若借款方自身难以搜集到这些证明资料的话,他们是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查取证。而当地法院将会对此进行全方位且客观公正的审查核查,考察核实各类证据材料,以便确认借款行为及其应负有的还款责任是否真实存在。若实证的确充分,即便缺乏书面的借据证实,借款方仍然有机会被裁定为应该全额偿还债务。因此,即使没有借据,借款方依然有可能通过其他类型的证据资料来证明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并且履行其应尽的还款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