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对于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审理并不受限于诉讼时效的约束,也就是说没有固定的时效期限。这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所决定的:首先,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债权请求权,尤其是给付之诉类型;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实体请求权都能受制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中也包括了部分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其次,当有一方当事人(比如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一份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时,这种情况属于确认之诉,而非简单地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此类的给付之诉。在确认之诉中,原、被告双方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提出请求的方式,催促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做出裁断,它属于程序上的请求权,明显区别于实体请求权,更不含任何债权请求权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