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凭书面凭证或许无法充分证实借款行为的确切存在,这是由于在认定借贷关系时,证据类型涵盖了当事人的言辞陈述、文字材料(例如书籍、文件等)、实物(例如物品、工具等)、音像资料(例如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例如网络信息、邮件等)、证人证言、专业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等多元化的形式。尽管借据可以归类为文字材料中的一种,即书证,但若欲证明具体的借款事项,可能仍需借助其他种类的证据加以佐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的证词、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明等,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因此,仅仅持有借据并不足以支撑诉讼请求的成立,还需要与其他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