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迫于无奈之下不得不选择辞去现有职位时,有权力请求雇佣方给予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依据为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每累计工作满一年后,即可获得相当于一月工资额的补偿。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达到六个月之上但不足一年,那么补偿期限将被视为一年;而如果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话,那么保障劳动者应得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将是半个月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若是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雇佣方所在地直属省会城市或设有行政区域级别的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范围,那么对其的经济补偿金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进行发放,但是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本项法律条文中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里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