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丈夫,在你们仍然处于婚姻关系期间,独自以他自己的名义购置房产并举债,且此债务已远超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则原则上我认为这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您的妻子在此后对此笔债务表示认可,亦或是此笔债务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于夫妻生活(比如购买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居所)的必要,那如此来,这笔债务就有可能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在面对此类状况时,债权方需有力证明该笔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譬如您的妻子对该笔债务的事后认可、购买房产作为共同居住地等的确实证据。若是债权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这笔债务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届时您的妻子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反之,若债权方无法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从原则上来讲,您的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债权方应向您的丈夫追索债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可能需要借助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例如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