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贷双方未能依照签署的借据内容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敦促借款方继续遵循借据约定履行还债义务。若借据中有明确的逾期违约金条款,则贷款方可据此主张借款方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当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贷款方实际所承受的损失之时,贷款方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追加;反之,违约金金额较高时,借款人也有权提出适当降低之诉求。若借据中未列明违约金相关事宜,贷款方也可依据实际损失的程度提请借款方赔偿。倘若借款方固执己见,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具备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权利,意欲通过法律程序责令借款方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可能存在的利息(如有),并且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要求赔偿。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务必重视搜集与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借据、转账凭证、催收记录等等,以此来证实借款事实及其违约状况。
同时,亦需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确保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启动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