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指引,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一致之时,有权设定违约行为发生后需要支付特定金额的违约金,亦可订定时针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给予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这也就意味着,若被告在债权凭证(如欠条)上明确地承诺负担相应律师费用,只要此项约定未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与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相悖离,并且在公平原则的框架内进行,那么这样的约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关于是否实际承担律师费用,则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用的合理性、被告的财务状况、以及双方在此问题上的协商过程等多方面因素。若律师费用的约定过高,超过了被告的经济承受范围,或者存在其他不当因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因此,被告在债权凭证上注明承担律师费用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但最终是否实际承担仍需视具体情况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