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家及企业作为贷款方未能依照协议之规定按时偿还借贷资金,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明文规定,须按约或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费用。倘若贷款方仍未能承担偿债责任,则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违约方施以包括限制出境、在征信体系中进行纪录以及通过媒体公开披露违约行为等各种处罚措施。若企业家及企业仍拒绝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其偿还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若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企业家及企业仍未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