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以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担保人所应负担的责任将依据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方式来决定。若为一般保证,则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由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经由法律强制执行后依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之前,担保人皆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条款所列明的特殊情况。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到期未予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将完全依赖于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若是一般保证,担保人仅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责任;但若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便需在其保证的范围之内全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