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时效期为三年,从原告得知或应当得知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并且明确了被告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这一期限达到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之后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若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以追回债务的权利。
然而,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例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则诉讼时效将会被中止或延长。因此,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他们仍有机会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反之,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以追回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