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从债权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悉其债权遭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予以无关保护,但如无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的申请决定予以延续。假设借贷关系发生于三十年前,而在过去整整三十年间,权利人均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主张权益,那么依照以上法律条款,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对这一超出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限的债务纠纷提供保护。因此,若无特殊情况出现或法院并未决定延长时效期限,权利人或许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偿该笔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