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为了证明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需要收集并分析各类证据材料,例如经由当事人亲自表述的陈词、存在于书面文字中的书证、具体实物所展示的物证、涉及视频音频的视听资料以及来源于电子设备的电子数据、旁观者提供的证人证言、学术性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实地勘验所编写的勘验笔录等等。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宗长达十年的借款行为并未留下任何书面凭证,但是当事人却能够提供其他类型的相关证据以证实借贷事实确实发生了,比如详细的资金往来记录、证人的亲口表述或者录音录像等,只要这类证据经过法院严格审核认证后被确认为真实可靠,便可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因此,即便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有可能借助其他种类的证据来进一步强化对借款事实的确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