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针对雇主拖欠职工保险这一现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若雇主未按照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当劳动者请求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时,雇主除了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外,还须承担补缴保险及拖欠保险所产生的滞纳金。
首先,若雇主拖欠员工保险,劳动者可向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投诉,该机构有权要求雇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如雇主仍拒不纠正,社会保障机构将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的一倍至三倍;
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也会进行处罚,雇主还需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增加,直至补足为止。
此外,劳动者亦可单方面提出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雇主除需支付经济补偿外,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还需额外支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换言之,逾期越长,雇主所需支付的金额也就越高。
其次,若雇主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相关福利待遇,那么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给予民事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若因雇主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障机构无法补办,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此时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雇主赔偿,若雇主拒绝赔偿引发纠纷,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