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关于再次审理的要求。
1、时效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次审理申请,其时效应在相关判决或裁定产生法律效益之后的两年之内;
2、管辖法院。若当事人对已然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持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
3、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依法制作的再审申请书;
(2)如申请人系自然人,则须附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本;
(3)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原件,或经过仔细核实无误的复印件;若是二审、再审的裁判文书,还需同时提供初审、二审的裁判文书原件,或经过仔细核实无误的复印件;
(4)原有审判进程中所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用以支持、陈述再次审理理由及主张的各类证据材料;
(6)一式两份的详细材料清单;
(7)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再次审理申请的受理。
(三)再次审理申请的审核。
1、审核周期。
2、审核方式。
(四)法院最终决策。
1、决定重新审理。在审核周期内,凡属于人民法院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情况,均应予以立案处理,并发出裁定,此裁定需由院长签署姓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2、驳回申请。若法院认定无前述法定再审情形出现,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