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税务义务以及个人合法债务。这一条款明确阐释了,若不幸有被继承人离世,其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便由其遗留下来的遗产来负责偿还,但是,这个偿还的范围是有限度的,不能超过遗产本身的实际价值。倘若遗产的总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那么继承人有权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主动进行偿还。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起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