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尤其是对那些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常常采取拘留这一严厉的处罚措施。
然而,对于涉及到债务拖欠的纠纷来说,严格来讲并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拘留措施。换言之,欠债不还这类民事纠纷,往往不会直接引发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拘留措施。除非在债权人进行债务追偿的过程中,债务人采取了非法的施压手段,例如非法拘禁、强行闯入他人住所、强行登上交通工具等,从而严重干扰了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对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才有可能依据该法条受到警告乃至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有可能面临拘留的处理。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仅因欠债而无其他违法行为,本身并不能成为适用拘留措施的理由。若债务人采取了其他非法手段,则根据上述法条,将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其中就包括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