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既无书面借据又缺乏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人若欲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借助于其他合法途径以证实其债权之有效性。举例来说,债权人可以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流水单、亲眼目睹过整个借贷过程的证人的陈述、现场录像或者音频资料、双方之间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沟通记录等等电子形式的文件,此外,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的口头阐述也可作为补充证据。当债权人发现自身搜集相关证据的能力有限时,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法院会对所有呈堂证供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以便准确无误地确定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即便债权人手头上并无书面借据,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可信度高的证据来表明债权的真实性,那么他们仍然有机会成功追回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