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与城市管理者产生冲突并涉及到肢体接触时,这种情况通常会被归类于互相攻击。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互殴的行为被视为违法,涉事者将面临着相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在事件中双方均有参与拳脚相向的行径,双方均可能被视为具有过错所在的一方。另外,依据该法典中的第五十条规定,任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若城市管理者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此类阻碍或干扰,那么这种行为同样可能被判定为违法。因此,对于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斗殴行为是否可以被视为互相攻击,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假设在事件中双方均有过错,则可能会被视为互殴案件,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若仅其中一方存在显著过错,那么其可能无需承担责任或者只需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