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除因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保证金外,取保候审可以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出现之际向办案机关提起申请: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然而,关于具体的申请时间,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会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阶段进行,具体的申请时机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来综合判断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被拘留后何时能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没有固定的期限,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进展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