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向朋友出借资金且未签署借贷条款的情境之下,仍然有可能通过补充性的证据确认借款行为的实际发生。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转账交易的详细信息、相关目击者的陈述以及录音、录像等多媒体材料,甚至包括电子文档等数字化证据,以此证实借款双方之间具有着的确凿的业务往来。若当事人无法独立搜集并整理上述证据,则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司法部门介入并协助搜集。法院将会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以便最终确定事实真相。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形式的借据,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借款行为的真实性,便依然有权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