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案当事人由于拖欠债务被法庭正式诉诸法律程序之后,原则上还是有机会进行房地产销售交易的。
然而,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设立若干限制及前提条件。
如若该项产业尚未受到法院执行查封等实质性保全手段的影响,那么其所有权所有者在法律层面依然保留着对其进行合法权益处分,包括售卖的权利。但是,如果这类资产已经依法被法院实施了查封的保护措施,当事人则不宜擅自出让或者出租物业,因为这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另外,即使在售卖房地产的收入理应主要用于支付所欠债务的前提下,也不可抱有蹭法律漏洞、恶意转移个人或企业资产,以规避支付相应债务责任的念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