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的非法集资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则往往会被判定为“数额极其巨大”。非法集资这一行为无疑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对广大投资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破坏程度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在评估非法集资的具体数额是否属于“数额极其巨大”的范畴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并权衡诸多复杂的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