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时,能否进行庭审诉讼需依据案情的复杂性与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针对一些较轻微的刑事案件,若和解协议得以有效执行并表现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特点,检察院有时倾向于做出不起诉的决策,如此便可省去开庭之必要程序。
然而在一些较为重大、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但仍有必要举办庭审阶段的审理工作。这是因为无论是刑事和解还是其他形式的刑事处理方式,他们所能带来的仅仅是从轻量刑的可能,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责任排除或豁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