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其中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定。若一方所背负的债务乃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例如采购日用必需品或承担子女教育所需的各项开支等等,那么此类债务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且此种行为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范围,从原则上来讲,这类债务并不应被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